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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桥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抚养费菊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乔某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