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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马希伶、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希伶,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马希伶,女,回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永生,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马希伶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马希伶据以申请执行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希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马伟乐(代)审判员陈江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