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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席红与陈金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红,陈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席红,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陈金根,男,汉族,个体户,具体出生年月、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席红申请执行陈金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石嘴山政务大厅等部门查询,至今未查明被执行人陈金根的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席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金根的身份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席红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8725元,执行费93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