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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与厦门闽夏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强,所长。委托代理人方耀存、方军豪,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夏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207、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树腾,董事长。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村228号。法定代表人XX庆,镇长。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大街建行大楼十一层。法定代表人许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旭东,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诉被告厦门闽夏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厦门市同安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