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陈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方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赵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赵某,男,江西高安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赵某母亲。被告:赵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赵某母亲。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志浩,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陈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某、赵某、第三人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的诉讼请求表述与我的诉讼目的不一致,故撤回对四被告与第三人陈某的起诉,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某、赵某和第三人陈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某、赵某和第三人陈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素琼人民陪审员 黄志宏人民陪审员 刘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