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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兆香、张加全与牛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兆香,张加全,牛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94号申请人:胡兆香。电话。申请人:张加全。电话。被申请人:牛猛,成年。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在五莲县正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