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曲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季爱平与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爱平,周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季爱平。委托代理人叶希志、申明,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林。原告季爱平与被告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爱平之委托代理人叶希志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周春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周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爱平诉称,2005年4月30日,被告周春林因无钱发放工人工资,便向我借得现金10000元,并承诺于2005年5月10日归还。可被告周春林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春林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季爱平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被告周春林于2005年4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周春林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周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使得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凭条诉讼,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季爱平借款计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春林负担(此款原告己垫付,限被告周春林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健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