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与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5号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风,男。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立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初起,被告因生产加工需要向原告陆续采购数控刀具。被告前期付款良好,后开始找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截止2015年4月15日,被告有4笔货款未付,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1,790元。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剩余货款11,790元;2、被告偿付以11,79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对账单2份,证明截止2013年12月18日,被告欠款为23,210元;截止2014年11月26日,被告欠款为14,79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支付3,000元,以后再未付过任何款项;2、发票4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其中第一份发票被告付过7,82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采购刀具,原告供货后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2月18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3,210元。之后被告支付少量货款。2014年12月24日,被告再次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6日结欠原告货款14,790元,并承诺分期付款。后原告收到被告所付的3,000元,余款11,790元至今未付,故涉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当付清其所确认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79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要求其偿付以欠款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1,790元;二、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以11,79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郯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