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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续成诉被告李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刘续成,别名刘绪成,男,1948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被告李军昌,汉族,男,1978年11月23日生。原告刘续成与被告李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鄂托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原告刘续成不服,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原审判决就上诉人刘续成房屋裂缝成因未查清,同时未向上诉人刘续成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续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被告李军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续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4年5月,原告发现自己所居住的四间平房出现几处裂缝,造成危房。后经过排查该裂缝是由被告房屋地下管道断裂漏水所致,现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坏所造成的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军昌辩称,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是否由被告造成的没有内在联系,所以我方拒绝赔偿原告所述的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如下:第一组证据房屋照片九张,要证明原告房屋损坏状况。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照片真实反映原告房屋部分墙壁裂缝的事实,但房屋裂缝原因没有证据证实,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诉求,该证据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原告刘续成女婿自拍光盘一张,要证明李军昌之妻田花认可房屋裂缝是被告的地下水管破裂漏水造成的,被告认为,该音像是偷拍,不合法,不认可,且田花不是本案当事人。本院认为,该光盘音像的语音没有说清楚房屋裂缝的原因,也未说明哪个房屋,且被告不认可,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刘续成与被告李军昌系邻居,2014年5月,原告位于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五社的四间砖木结构平房出现裂缝,现原告以房屋裂缝是被告的地下水管渗漏所造成为由,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00000元。原告刘续成在本案发回重审时经本院释明提出房屋损坏原因和损失价值的鉴定申请,当鉴定机构通知其预交鉴定费时,原告又书面申请以“因我证据充足,无需鉴定”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于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五社的四间砖木结构平房出现裂缝是事实,原告认为是与其相邻的被告房屋地下管道裂缝漏水所致,但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原告请求赔偿损失费100000元,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经本院释明其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续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麒审 判 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美 玲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