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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第四市场。201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水陆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逮捕。2014年8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琴、代理检察员谢凤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金榜公园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黄某甲在该车站乘坐一辆26路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裤袋内一部小米牌红米1S型手提电话,得手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小米牌红米1S型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745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滨大厦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黄某乙在该车站乘坐一辆950路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裤袋内一部苹果牌4S型手提电话,得手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牌4S型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1059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3、2014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第一医院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乙在该车站乘坐一辆139路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挎包内一部步步高牌X510t型手提电话,得手后乘坐139路公交车至轮渡邮局站下车后被反扒队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步步高牌X510t型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227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4、2014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双十中学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潘某在该车站乘坐一辆19B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手提包内一部红米牌红米1型手提电话,得手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红米牌红米1型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487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5、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174医院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连某在该车站乘坐一辆659路公交车上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挎包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招商银行储蓄卡一张)一个,得手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6、2015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一中公交车站乘坐一辆3路公交车,在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丙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上衣口袋内一部苹果牌手提电话,得手后销赃获利。2015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讯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小米牌红米1S型手提电话、苹果牌4S型手提电话、步步高牌X510t型手提电话、红米牌红米1型手提电话、挎包、现金、招商银行储蓄卡等物证;证人廖某、邱某、张某、何某、谢某、范某证言;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潘某、连某、李某丙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芳序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