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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三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常德华湘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军、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华湘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军,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华湘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青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高启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青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德华湘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湘创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军、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农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湘创府公司与原审被告农贸市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青云、被上诉人冯军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