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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焕秀、王德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星。被告徐焕秀。被告王德富。被告杨德强。被告王立华。被告杨清术。被告刘霞。被告王金勇,被告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焕秀、王德富、杨德强、王立华、杨清术、刘霞、王金勇、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徐焕秀、王德富、杨德强、王立华、杨清术、刘霞、王金勇、秦荣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徐焕秀、王德富、杨德强、王立华、杨清术、刘霞、王金勇、秦荣的住址,且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