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西安轩通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轩通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西安轩通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被申请人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阳县东大街翊东大楼六层。法定代表人王现春,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轩通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阳县翊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案件受理22日后不予交纳申请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款(三)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交纳申请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茂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