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14号路。法定代表人沈建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金云,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矿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18元减半收取11009元,由原告湖北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彬审 判 员 安妮娜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