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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民一初字第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业华与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华,严青云,孙圣舫,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民一初字第619—3号原告周业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津市市。委托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青云,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津市市。被告孙圣舫,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法定代表人黄大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华与被告严青云、孙圣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业华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严青云、孙圣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津市市阳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周业华负担。审 判 长  周业平审 判 员  姜业涛人民陪审员  刘仕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