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主审人:打印份数: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944号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佟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娇,现住沈阳市。被告杨艺,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毕丽晶,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秋(主审)、人民陪审员李玉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娇、被告杨艺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杨艺、刘静、杨帆、陈娜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以位于沈阳市辽中爵士公馆2号楼2-7-3(面积81.87㎡)、2-8-1(面积81.87㎡)、2-8-3(面积81.87㎡)、2-6-1(面积81.87㎡)、2-6-3(面积81.87㎡)、2-7-1(面积81.87㎡)、1-6-1(面积74.95㎡)、1-7-1(面积74.95㎡)、1-8-1(面积74.95㎡)、3-6-3(面积75.31㎡)、3-7-3(面积75.31㎡)、3-8-3(面积75.31㎡)12套房屋作抵押,双方分别就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买卖登记备案。现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购房行为,实质为借款的抵押,该抵押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现请求贵院判令原、被告所签订的沈阳市辽中爵士公馆的2号楼2-7-3(面积81.87㎡)、2-8-1(面积81.87㎡);2-8-3(面积81.87㎡)3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价值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属实,用3套楼房做抵押也属实,该抵押是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一种保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同时借款的协议也在房产备案,说明原告对备档行为是认可的,如果原告偿还我借款本金和利息,我同意原告的上述请求。如果不偿还借款,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由于乙方(原告)资金周转紧张,特向甲方(杨艺、刘静、杨帆、陈娜)借款人民币120万元,为期3个月。并以位于沈阳市辽中爵士公馆2号楼2-7-3、2-8-1、2-8-3、2-6-1、2-6-3、2-7-1、1-6-1、1-7-1、1-8-1、3-6-3、3-7-3、3-8-3共12套房屋做为抵押。于2013年2月1日原告将十二套房屋中的三套(即2号楼2-7-3、2-8-1、2-8-3)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到本案被告名下。现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购房行为,实质为借款的抵押,违反法律规定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沈阳市辽中爵士公馆的三套(即2号楼2-7-3、2-8-1、2-8-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价值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3套)、协议书二份,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只是具体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属于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艺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2号楼2-7-3(备案号13-1-517)、2-8-1(备案号13-1-518)、2-8-3(备案号13-1-519)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5,050元(系缓交),由原、被告各承担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