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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仇振明、仇云江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振明,仇云江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仇振明。被申请人仇云江。委托代理人赵德发、陈正修,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仇振明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仇振明诉称,被申请人仇云江之女仇霄然,2005年21月24日出生,尚未成年。被申请人因多病无监护能力,申请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仇云江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仇振明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仇云江辩称,同意变更监护权。经查,被申请人仇云江有一女仇霄然,2005年2月24日出生,申请人仇振明系被申请人仇云江之弟。2010年2月2日,被申请人仇云江被青岛市××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等级壹级。2015年6月25日,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我村村民仇云江,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现无配偶。仇云江的父亲仇宗进于2013年11月13日去世,母亲臧淑珍1922年1月3日出生,女儿仇霄然2005年2月24日出生,弟弟仇振明1962年8月30日出生。仇云江多病无监护能力,我村委同意由仇云江之弟仇振明担任仇霄然的监护人。另查,申请人仇振明身体××,系青岛振德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监护人仇霄然现年满十岁,系未成年人,其父仇云江系智力××壹级,无监护能力;根据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仇云江现又无配偶,同意由仇云江之弟仇振明担任仇霄然的监护人,申请人仇振明身体××,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同意担任监护人,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仇云江对其女仇霄然的监护权,由申请人仇振明担任仇霄然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仇振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