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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殷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殷玉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彩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玉平,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丁文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殷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娄彩云、委托代理人刘中华,被告殷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文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了一份土地荒滩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村西河荒滩土地20亩,承包年限30年,承包金30000元。被告并非原告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发包上述土地时,必须经原告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苘山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按法律强制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向全体村民公示,亦未报政府批准,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且承包费价格过低,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同时,被告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定用途进行养殖和种植,而是私自非法采砂,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还妨害村民取水浇地,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殷玉平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根据支部村委以及所有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外承租村西河荒滩土地”,至于原告对外发包荒滩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同意和报苘山镇政府批准,被告并不知情,并且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即使原告未按法定程序发包,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基于村民自治原则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管理和基层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目的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规范,且约束主体是村委会,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故不属于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故原告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荒滩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支部村委以及所有村民代表的同意,原告对外出租村西河荒滩土地20亩,用于挖掘鱼塘搞养殖和种植花草树木,承包年限30年,自2013年4月9日至2043年4月8日,每亩承包金50元,共计3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3万元承包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土地。被告非原告集体组织成员。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涉案土地现场录像光盘一张,还提供两名村民代表及一名村民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发包土地时未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也未向全体村民公示。并且被告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定用途从事养殖和种植,而是非法采砂,毁坏耕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妨害村民取水浇地,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被告认为三名证人均是本村村民,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提供的录像能证实被告疏通了河道,挖了鱼塘,种植树木,无法证实被告非法采砂,且录像内容与合同效力无关。上述事实有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荒滩租赁合同虽未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但民主议定程序属于管理性法律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原告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对外发包属于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治事务,并不能因此约束被告。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承包土地后,未按约定用途进行养殖和种植,私自非法采砂,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问题,属于被告是否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如果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与本案合同效力无关。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荒滩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与被告殷玉平签订的土地荒滩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