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雁与珠海市拱北景涛轩海鲜酒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雁,珠海市拱北景涛轩海鲜酒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11号原告:黄雁,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2X。委托代理人:侯星,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拱北景涛轩海鲜酒家,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张智炜,女,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易正波,男,该××员工,身份证号码:×××0015。原告黄雁诉被告珠海市拱北景涛轩海鲜酒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正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5年5月2日到被告处试工,次日开始正式上班,因长时间工作,经常加班,每天早出晚归,非常辛苦,我出示书面辞职信,已交单位领导,但被告以没有找到人顶替为由一直未予办理,原告身体确实受不了,利用休息时间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求住院,原告的朋友也致电单位负责人,请假当天晚上原告也短信向负责人请假,被告以原告不上班为由要求原告离职。休完假期,原告回单位上班,被告早已安排了合适的人选,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工资,退还押金,被告不予办理,故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22日)人民币2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押金人民币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收据押金,证明被告拖欠押金500元;2、珠海博雅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生病需要休假;3、手机短信内容打印资料,证明原告于6月22日晚在珠海市博雅医院用手机电话短信向被告的经营者张智炜请假。人被告辩称:1、原告是我司员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工资部分2200元有异议,原告的工作时间是从6月1日至6月18日下午,不是原告所诉的6月1日至6月22日,故工资没有2200元,具体金额还需要核算,应该少一点;原告在休息时没有向被告单位请假,从6月18日以后属于旷工,故被告有不同意支持原告6月18日以后的工资,且原因是原告的自动离职。2、对原告的押金500元没有异议。被告对其辩称提供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员工入职须知,证明员工必须知道的事项;2、关于黄雁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证明,证明黄雁没有办理口头及书面的请假手续;3、关于黄雁擅自脱岗旷工的处理通报,证明黄雁没有请假当作旷工处理的通报;4、工资计算说明,证明原告工作至6月23日时的工资收入情况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500元,正式聘用原告到其单位从事收银员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须知》中载明:入职免薪试工一日,入职当月出勤超过15日轮休两天,少于15天轮休一天,此后每月轮休四天;在职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凡擅自离职离岗,除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外,公司还通过法律途径向你索赔。原告受聘后,上班至2015年6月22日止。当天下午,原告到珠海博雅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晚上,原告的男朋友代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经营者,要求被告同意原告请假。后来被告的经营者就回电话给原告,问明原告不能亲自向其请假的原因,要求原告确定请假时间,原告称自己至少要休一个月的假,并称“你那边还是请人吧,我怕耽误你的事,我可能要迟些时间才过来办手续”,被告的经营者称“公司没先例允许请一个月假,你要不想来就自离吧”。一个月后,即7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但被告已安排了新人顶替了原告的岗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自6月1日至22日的工资2200元,被告则称原告是自行离职,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原告追讨报酬未果,遂于2015年7月30日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通书。同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被告提供书面说明称:6月份截止到23日止,原告共出勤18日,计得应报酬为2077元,旷工9日计1035元,扣罚款150元余额为1042元。本院认为:原告上班至2015年6月22日止,有被告提供的员工考勤表证明,原告当月实际上班的时间为22日,被告尚未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收取了原告按金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收据证明,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告将原告辞退?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故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从双方当事人当晚的电话对话分析,原告在住院当晚就以电话的方式向被告请了假,并说明了请假的原因,因被告不同意原告请假一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另请他人顶替他的工作。被告的经营者也表示“你不想来就自离吧”。据此,原告因身体情况不能上班,有主动向被告的经营者请辞的意思表示,同时,被告的经营者也作了承诺的意思表示。原告在准备去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前,未主动请示被告,让被告妥善安排好工作后再去医院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其行为有过错,但是,尽管原告的行为影响了被告的经营,如果造成损失,被告只能依与告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你索赔”,而被告以原告故意旷工为由,要扣发其当月的报酬,并处以罚款,却缺乏理据。综上,不论是原告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退,被告欠原告6月份22日的劳动报酬是事实,故原告按每月30个工作日,每日100元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当月工资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工资2200元,退还其押金5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上述辩解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拱北景涛轩海鲜酒家(经营者:张智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雁的劳动报酬2200元,退还其押金500元。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