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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宁宁与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宁宁,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温宁宁,退休。被告: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宁宁诉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宁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宁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宁宁撤回对被告杨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温宁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