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宁宁与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宁宁,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温宁宁,退休。被告:杨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宁宁诉被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宁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宁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宁宁撤回对被告杨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温宁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