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兵兵与张怀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兵,张怀元,张怀斌,李尊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王兵兵。被告:张怀元。被告:张怀斌。被告:李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兵诉被告张怀元、张怀斌、李尊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兵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兵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457.50元,由原告王兵兵负担。审 判 长 丰思国审 判 员 宋文喜人民陪审员 丁冬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务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