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蹇继伟与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继伟,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煜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896号原告蹇继伟。委托代理人曹永政,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中央花园*期26-2-4A。法定代表人徐之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凯,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幢****座。公司负责人杨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凯,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煜腾。原告蹇继伟诉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及被告王煜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煜腾为被告,本院追加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政、被告四川恒力嘉有限公司、四川恒力嘉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煜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蹇继伟诉称:2011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G网2011年第二期达州建站工程,在达州市开江县的建设项目中,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王煜腾负责该片区,被告王煜腾以达州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蹇继伟签订了开江基站的劳务合同,合同金额148000元,后又将建工砼业基站承包给我,所有劳务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王煜腾只给了我165000元,下欠114000元未付,从2013年7月起,被告王煜腾失去联系,作为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对王煜腾拖欠原告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其总公司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蹇继伟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工商注册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1年9月3日,被告王煜腾以四川恒力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达州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蹇继伟签订的有关开江县片区村通基站建设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金额118400元;3、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开江分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的验收证明,拟证明原告蹇继伟在开江片区所做的两个工程,一是村通工程基站5个;二是G网工程基站6个的详细情况;4、原告蹇继伟自认的给付劳务费情况说明,以及《付款情况说明》;5、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294号,拟说明都是本案同一被告、同一性质、同一项目经办人王煜腾,经法院判决后,已兑现,该案的处理应作为本案参考;6、牡丹灵通卡明细清单,拟证明王煜腾最后一次打款是2013年6月10日,金额是15000元;7、工程施工图。原告蹇继伟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公司认为,该公司开办的四川恒力嘉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虽说没法人资格,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不逃避责任。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蹇继伟出示的1号证据无异议,对2、3、4、5、6、7号证据综合质证意见是:被告王煜腾确系本公司达州片区负责人,原告蹇继伟在王煜腾手下做基站建设劳务也是事实,但王煜腾也一直未与单位联系,原告所做工程量未经决算,原告方诉称下欠的劳务费,我们也不知道到底多少,现正请第三方审计,若与原告诉请有出入,我们保留追索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则,对原告蹇继伟出示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证据1,主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3、4、5、6、7号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煜腾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1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将达州片区通信基站承包给了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王煜腾以达州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将开江县区乡基站劳务以合同形式转包给原告蹇继伟,并于2011年9月3日签订有村通基站5个,规定了基站的地点、建设要求,工程质量以及双方责任、义务、各具体基站价款等。原告蹇继伟做通村工程基站和G网基站共计劳务费249600元,根据原告蹇继伟所作的付款情况说明,被告王煜腾已付款165000元,下欠84600元。被告王煜腾于2013年下半年失去联系,原告蹇继伟所做劳务工程业主方已投入使用,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原告蹇继伟所做的工程量无异议,因被告王煜腾未到庭,对该工程未具体结算,要求待第三方审计后多退少补,解决本案更公平些。对此,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蹇继伟所举证据详实,相互关联和佐证,充分证实了原告蹇继伟为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修建开江县区乡基站提供劳务的事实,被告王煜腾系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达州片区项目施工,在工程结束后,不与原告方算账结算,并失去联系,其责任不在原告方。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下欠原告方劳务费84600元负有清偿义务。因该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在其分公司清偿不能时,其总公司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清偿下欠原告蹇继伟的劳务费84600元;二、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四川恒力嘉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帅宗煜审 判 员 姜迪青人民陪审员 刘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