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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173-2号申请执行人周家羽与被执行人蒋玲华、潘佳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家羽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玲华、潘佳希无履行能力,且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17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蒋玲华、潘佳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