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虎与黄朝、杨娟莉、徐琳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生于1978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晓乐,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朝,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娟莉,女,生于1980年7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徐琳皓,男,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782号李虎与黄朝、杨娟莉、徐琳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朝的川AZ3B**奔驰轿车1辆、杨娟莉的川A135**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徐琳皓的川AJ20**丰田汉兰小型普通客车1辆以及被执行人徐琳皓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荆路988号3栋2单元402号产权证号为监证3873062号的住房1套后,将该案委托财产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