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生。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感情破裂,现要求与其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恋,同年被告从原告父母处借款78460元用于支付购买现住楼房的首付款。2011年5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3月生一男孩郝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对家庭生活琐事不能协商处理双方时有争执。2015年7月,原、被告为接送孩子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打伤原告,之后原告回其娘家不归。同年8月,原告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分得成婚后被告用于清偿按揭贷款的共同收入20000元,由被告清偿其婚前个人所负债务78460元。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述财产及债务、子女等情况均无异议,但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被告所写借条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成婚,至今己逾四年,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同时双方所育男孩尚在哺乳期,需双方共同抚育。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和睦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均应当摒弃前嫌,多加沟通,相互体贴,彼此关爱,以达成婚之初衷。本案审理中,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但无有效证据支持,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