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张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冠县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克健,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妍,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娜,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