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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祥与韩对根、倪翠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5)盐民初字第00073号审判组织合议庭:郑治、张雷、姚海斌裁判结果决定过程根据合议庭意见作出裁判方式民 事 裁 定 书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15(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拟稿人合议庭核稿签发人校对人(1)(2)印刷人装订人监印人备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盐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祥。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对根。被告倪翠秀。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建设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袁志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对根和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诉被告韩对根、倪翠秀、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于2015年9月8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对根、倪翠秀、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原告王祥负担。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