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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凯民与张小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凯民,张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郑凯民。被执行人张小良。本院在执行郑凯民与张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689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郑凯民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4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全 林审 判 员 许���峰代理审判员 王 麒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 奕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