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振江、邵杰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振江,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邵杰,白雪,孟宪良,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0920198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邵杰,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璞园新村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5211989********。原审被告白雪,女,1983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璞园新村小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9031983********。原审被告孟宪良,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中街团结小区西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09031967********。原审被告黄骅市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北杰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北侧宏宇城商住小EA区6幢1层101铺。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马振江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07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马振江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银行转款地,均在沧州市运河区。另外,与本案联系最紧密的地方也是沧州市运河区,而石家庄市桥西区既不是本案被告所在地,更不是合同履行地,故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上诉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分别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均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同意共同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中,甲方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甲方所在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