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瑞霞与张树伟、张晓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瑞霞,张树伟,张晓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孟瑞霞,女,1926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树伟,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晓琳,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天洋华府小区1栋18层(ABCD)号。负责人孙延旗,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瑞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树伟、张晓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5万元,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现正在市法院审查程序中,故无法返还申请人,待市法院审查后根据市法院审查意见继续执行。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