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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朱某。被告:叶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叶某乙。二、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原告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从来不管家庭生活,也不管儿子的生活、学习,长期沉湎于赌博恶习不愿自拔,且生活作风浪荡荒淫。自2010年起,被告就没有像像样样的在家生活过,甚至连过年也不愿回家。即便回村也不进家门。近六年来,被告从未尽过一名丈夫、父亲应尽的起码义务。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交流的语言。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未答辩。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原告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购得房屋一间一层,在与被告分家所得的二间一层的基础上又加建二层,共三间三层。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也无夫妻共同债务。针对以上事实,原告主张离婚,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未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彼此缺乏相互信任,处理家庭事务态度不一,且夫妻间又无必要有效的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还有延续的希望。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注重家庭共同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从家庭稳定、和睦的角度出发,以此弥补双方产生的隔阂,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