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全椒德祥建材���限公司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43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德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茂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78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