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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勇强与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0号原告:李勇强,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崔少村,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负责人:苗合乡,经理。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负责人:苗合乡,经理。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峰,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强诉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申请保全费1570.00元,由原告李勇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桐光审 判 员  经明健人民陪审员  焦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 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