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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第3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076,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凤香花生油厂经营者,现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凤香花生油厂生产了约400斤花生油,并进行散装零售,至同年5月8日已销售约300斤。2015年5月9日,高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凤香花生油厂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领取QS证,没有实施食品出厂检验制度、设置相关检验设备,操作车间卫生条件差,工商执照有效期至2014年6月13日。该局于是对现场存放的待售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凤香花生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严重超出GB1534-2003、GB2716-2005标准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登记议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结论的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基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生产、销售的食品未造成恶劣的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嘉成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