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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王海心,田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明。被执行人: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军。被执行人: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芬。被执行人:李国明。被执行人:王海心,职业不明。被执行人:田兴龙,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富华澳泰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王海心、田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740789.6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已三拍流拍,被执行人王海心财产已处置完毕,现其他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