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安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利安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048号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2号附20-1、2号。法定代表人赵米娜。委托代理人温晓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安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2栋9楼2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安社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重庆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