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56。被告:魏某,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329。原告林某甲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在淡水打工认识并恋爱,被告怀孕后,双方于××××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林某丙。2011年9月,被告要求外出打工,从那时起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元月初五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返,期间原告及家人四处打听寻找,最后在被告朋友处打听到电话,与被告联系,劝说她回家,可被告拒绝回家,并称与原告无感情,要求离婚。原告与被告父母商量要求帮助劝说,被告不听劝告,自行变换电话号码,失去一切联系,至今长达三年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依靠耕盐田及打散工维持生活,家庭环境尚好,原告尚年轻,小孩还小,需要重新组建家庭。为建立各自幸福家庭,处理好小孩的生活、就学等问题,特起诉离婚,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魏某于2008年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丙。原告林某甲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在婚姻期间感情尚好,双方也没有什么争吵,直至2011年9月的时候,被告魏某与原告林某甲商量,称要代替被告的朋友工作几天,而后就离开家,之后双方一直无法联系。原告林某甲表示不清楚被告魏某未返家的原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魏某相识后相恋,并经过一定的了解而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子,双方更应懂得珍惜。双方婚后并无深层次矛盾,对原告林某甲起诉离婚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一并驳回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立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人民陪审员 李雪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赖丽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