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磊国与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夏俊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王磊国,个体工商户。被告: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443号(润园)1-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俊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国与被告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夏俊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国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0元,保全费360元,合计652.50元,由原告王磊国负担。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