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46号罪犯张犇,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连刑一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2204号、第30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犇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