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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沈红梅与田其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其树,沈红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其树,系重庆市渝北区尚街翠云水煮酒楼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梅。委托代理人:叶大明。委托代理人:叶固春。上诉人田其树与被上诉人沈红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30号民事判决,田其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田其树于2015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其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其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田其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