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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淑珍与王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珍,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2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淑珍,身份证×××,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头道街418楼1门11号。被执行人王淑清,身份证×××,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百禾源浴场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74号3单元1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24号朱淑珍与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80元。执行中,除冻结王淑清工资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