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欢与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李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杨欢,无职业。被告李小冬。原告杨欢与被告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7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保证从2014年2月起每月还款不低于500元,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凭证,确认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承诺从2014年2月开始每月还款不少于5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欠条对于欠款数额也予以确认,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返还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产生的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欢借款假人民币1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李小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人民陪审员 罗松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