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经人介绍,××××年××月××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于2010年农历二月初八,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婚前两人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过程当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自2014年5月份,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综上所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时间较短,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兴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栗 晴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