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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长海诉姜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孙长海,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鹤,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宝利,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海诉被告姜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长海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