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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代富与梁远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代富,梁远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510号原告:崔代富,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梁远胜,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安县界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6号。负责人:张松荣,该公司经理。原告崔代富诉被告梁远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崔代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代富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46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翠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