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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云华与邱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华,邱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379号原告朱云华,男,彝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朝清,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邱正华,男,汉族,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华诉被告邱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0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原告朱云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