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汤德胜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026-1号申请执行人汤德胜。被执行人彭平。被执行人彭春生。被执行人汤马成。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德胜与被执行人彭平、彭春生、汤马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平、彭春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汤马成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已死亡。现查明被执行人汤马成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