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建茹、周完线与周原锋、周军锋、周飞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茹,周完线,周原锋,周军锋,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韩建茹,男,农民。原告周完线,女,农民,系原告韩建茹之妻。被告周原锋,男,农民。被告周军锋,男,农民,系被告周原锋之胞弟。被告周飞,男,农民,系周原锋之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茹、周完线与被告周原锋、周军锋、周飞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茹、周完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茹、周完线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茹、周完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韩建茹、周完线已预交),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韩建茹、周完线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秋香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