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叶某。被告:鲍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