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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长安申请执行高三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安,高三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安,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9日,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8组。被执行人高三合,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3日,住禹州市鸿畅镇夏寺村2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三合的银行存款20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高三合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路玉卿 微信公众号“”